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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pos机台湾(全国pos机十大品牌是哪几个品牌的)

发布于 2023-10-22 01:27:24 阅读()作者:147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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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大陆pos机**的问题,以及和全国pos机十大品牌是哪几个品牌的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全国pos机十大品牌是哪几个品牌的

第一名:桑达、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名:拍档集团、拍档集团公司第三名:汇茂科技Sinocan、深圳市汇茂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名:NECTWINPOS、NEC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第五名:宝获利、**宝获利集团第六名:HP、惠普(中国)公司第七名:IBM、IBM(中国)有限公司第八名:亨力科技henry、浙江亨力电子有限公司第九名:海信、海信集团移动pos机有很多品牌,目前大概有800多个品牌,大多数是二清或者贴牌的机子。稳定安全的是最好的,关键还是要看运营商的资质和实力。

二、pos机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根据妨害***管理司法解释(下详)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管理犯罪活动,维护***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将他人***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的***明骗领***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或者以虚***的***明骗领的***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明申领***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明申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的***明骗领***”。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或者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申请人制作、提供虚***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申请人提供虚***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以虚***的***明骗领的***、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pos机**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参照上文的介绍,涉案金额的大小与处罚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告诫大家千万不要用pos机做出类似的违反行为,要不然触犯法律的界限,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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