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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境执法实务研讨群:关于执行罚问题探讨文字实录

发布于 2023-09-17 12:41:58 阅读()作者:147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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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环境执法实务研讨群组建以来,讨论热烈,现将关于执行罚问题的探讨文字实录发表下,以飨读者。

201724

群友3 10:38

各位过年好[抱拳]开工第二天,有问题求教: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提出缓缴申请,但未提供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研究后决定不同意缓缴,但告知企业时距企业收到决定书时间已超过15天,请问,超过的时间要按每日3%加处罚款吗?

群友1 10:40

必须

群友1 10:40

滞纳金

群友3 10:44

@群友1环保部门研究时间使时间超过15天,告知不同意的时间晚了,要企业缴纳滞纳金[疑问]

群友2 10:45

@群友3 好像也可以不收滞纳金吧。行政处罚法没说必须收啊。

群友2 10:46

是滴![]

群友2 10:48

河南省没有

群友2 10:48

加处罚款

群友3 10:51

决定书里面写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日3%加处罚款

群友4 10:52

如果你们不同意之后,人家及时交了,建议不要加处了

群友5 10:53

应该这么写: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的, 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群友5 10:53

注意:可以

群友3 10:56

@群友5已写在决定书中了,具体执行时还可以按照可以处理吗?

群友3 10:58

@群友5受教啦,以后文书要改正[抱拳]

群友2 10:59

曹教授,我们省的直接就没写

群友2 11:01

群友2 11:01

这样可以不?

群友5 11:04

建议以后按照这个:环境保护部于20165 24日印发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办环监[201655

群友4 11:05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该是行政***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吧

群友4 11:07

如果决定书上没写,还得告知一次

群友5 11:09

@群友3 必须与受到罚款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

群友4 11:10

我觉得,可以两个字写在那里也好像有问题。写着可以,到最后真干了,还得走一遍告知之类的程序

群友4 11:11

可以只是告诉对方,我有这个权力

群友5 11:13

《行政***制法》 45条第1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处置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实施执行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开始执行罚的时间和数额

群友2 11:13

能不能这样理解?就是下了决定书,然后行政复议诉讼期间都可以不加处罚款,然后就申请法院***制执行。咱们写个可以加处罚款之类的话无非就是为了以后有个说辞。

群友2 11:14

不见得加处罚款

群友4 11:16

按照这个,真的要加处,你在决定书上写了可以,仍然得告知一次@群友5

群友5 11:17

@群友4 

群友4 11:18

所以,写不写无所谓?

群友6 11:18

加处和滞纳金是一回事吗?

群友6 11:20

@群友21复议期不影响执行

群友5 11:22

@群友6 不同!

群友6 11:22

@群友5 [抱拳]赐教

群友4 11:23

你的执行,跟***制执行的执行,好像是两个概念。@群友6

群友6 11:23

@群友4处罚法有规定[呲牙]

群友5 11:23

滞纳金主要是在排污费领域适用

群友4 11:24

是的

群友7 11:24

学法律有点意思,真正的咬文嚼字[呲牙]

群友4 11:24

***制执行,不是处罚法规定的

群友4 11:24

有行政***制法

群友6 11:25

复议法21

群友6 11:26

@群友4

群友4 11:26

概念不一样的

群友6 11:26

Why

群友8 11:27

我过节就看了本《行政***制法》释义

群友4 11:27

环保部门一般得走完法院的申请程序后,才能***制执行

群友8 11:28

行政***制分为行政***制措施和行政***制执行。若要申请法院***制执行的,要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制执行。

群友5 11:29

*** 2013 *** 2011 *** 2011 *** 出版 2012

群友6 11:30

但加处滞纳金按决定送达后时限计算

群友6 11:31

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

群友4 11:31

如果你加处了之后,他诉讼,你输了,还得连本带利一起还他

群友6 11:32

只要不还本,利照收[惊讶]

群友2 11:32

@群友6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执行,不影响决定书罚款的执行还是加处罚款的执行也算上?

群友5 11:33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6个月内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制,例外:水污染防治法84条诉讼期限是15日,所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在60日复议期满后三个月之内申请***制执行

群友2 11:33

在这期间,也可以不加处罚款吧

群友2 11:35

如果可以不加处罚款,那就等企业行使权利,复议诉讼期满直接到法院***制执行

群友4 11:35

我比较倾向不加处,不交罚款也没啥社会危害性

群友2 11:36

我也是,要不自己找麻烦

群友2 11:36

法院***制执行时,还问东问西

群友8 11:37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一般不建议加处。而且加处的限额是原来的罚款额。因此,最多也就加处34天不到的罚款。

群友4 11:37

不停止执行,大概主要针对社会危害比较大的吧

201725

群友9 08:09

针对可以两个字,我们这专门研究过

群友5 08:09

谈谈[鼓掌][鼓掌]

群友9 08:10

最后自治区法制办一个专家,坚决不同意在文书中加可以两个字

群友5 08:10

然后呢

群友9 08:11

他说处罚决定书,必须是确定的肯定的,不能模棱两可

群友9 08:12

但是至今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整个自治区,也没有一起支持追缴滞纳金,和拒不执行加处罚款的

群友9 08:13

我是指法院在,处罚案件的***制执行过程中

群友5 08:15

加处罚款本身就是不确定的,相对人是否逾期缴纳罚款在发决定书那个时间点来判断也是不确定的

群友5 08:16

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是首次处罚决定书能决定的

群友9 08:18

加处罚款本身就是一套新的处罚了

群友10 08:19

学习中。。。。。。

群友9 08:19

一个新的案件

群友5 08:24

我不认为是一个新的案件[呲牙]

群友5 08:25

只能是个续集,续集拍不拍,待定[偷笑]

群友11 08:25

加处罚不能认定新的案件

群友11 08:26

好像***制法里面有条款

群友11 08:27

@群友5我学艺不精,你想想

群友5 08:31

纳金的决定是否必须单独作出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于原行政决定再专门作出一个决定?

群友12 08:33

@群友5我们这里不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说明,有开个缴款通知单,凭单到银行缴款,上面也有滞纳金说明。

群友11 08:34

@群友12那算告知[偷笑]

群友4 08:34

我也觉得,可以两字出现在决定书上不妥

群友4 08:34

可以加处,也就是可以不加处

群友4 08:35

那如果你写写个可以不加处,岂不是很搞笑?

群友12 08:35

@群友11超过缴款单时间,滞纳金银行直接收了。

群友12 08:36

@群友4赞同,决定书应该明确说明。

群友5 08:37

@群友4如果不写可以?或者根本不提这茬?是否合适?

群友4 08:38

也不合适

群友4 08:39

应该说,逾期不交,你可能被加处罚款

群友4 08:39

哈哈,一个意思

群友12 08:39

就是[呲牙]

群友5 08:40

还不如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词,写可以”[得意]

群友1 08:41

@群友4执法文书里不能出现也许可能等不确定词,必须是确定词

群友1 08:41

[呲牙]班门弄斧

群友4 08:42

我也觉得

群友12 08:4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群友1 08:47

我们省厅今年七月新出的模版就是像曹教授说的,不提这茬。个人认为就是限你15日缴纳。逾期者直接扔法院!环保人吓怕了[呲牙]

群友5 09:02

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于原行政决定再专门作出一个决定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就加处滞纳金而言,既有与原行政决定合并执行的,也有单独作出的。就加处罚款而言,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加处罚款决定都不是单独作出的,通常都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同人民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加处罚款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合并,有的认为加处罚款必须**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否则不予执行。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明确规定,对涉及加处罚款的,加处罚款属执行罚,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加处罚款行政决定,一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内容的,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但是,**院于1997年发布的《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所以,加处罚款未必单独作出决定,也没有太大必要。

群友13 09:04

[***][***]

群友14 09:09

就是说法院要把滞纳金一并都***制执行了?估计法院违法的也不会少

群友14 09:10

法院和稀泥的事情肯定多了去了

群友15 0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加处罚款不是可以,是一项义务告知,附条件履行义务,在法理上,一旦条件出现,必须履行。但,当前的行政执法大环境还在一个低端水平,不止环保部门,很多部门在加处罚上都没有做到位,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也没有较真。个人浅见![抱拳]

群友14 09:12

法院稀里糊涂就没事,我们就准备被问责

群友14 09:12

没天理啊

群友15 09:16

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危害性在于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执法公正,细究这个危害性也不容小觑,一定程度上,不***于损坏自然**和环境。

群友6 09:23

@群友15对基层而言,对确有交款困难的被处罚人,往往考虑的是在案卷中如何规避不按时交款的加处罚款,包括公安,工商等部门都是如此

群友16 09:48

我市公安局交通违章罚款过十五天,到银行必收加处罚

群友17 09:49

如果在决定书上写了超十五天收滞纳金,是不是必须得收了?

群友16 09:50

@群友17不一定

群友18 10:08

对大型国企央企从接到处罚书开始逐级上报到缴纳,时间也超过15天了,且缴纳时财务人员自已算滞纳金?

群友19 10:12

法律规定是可以,格式文本中直接表述为,是否属违规**裁量。

群友18 10:18

具体操作上不好把握

群友19 10:20

个人觉得应视情况单独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处罚决定中的可以是一种告知。

群友8 10:21

个人建议还是保留可以的描述

群友5 10:21

预告[调皮]

群友22 10:22

是一种提醒

群友5 10:22

《行政***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群友8 10:24

立法中明确可以而非应该,是将加处罚金作为一种执行罚,是需要视具体情形适用的。

群友1 10:29

@群友8  赞同

群友18 10:29

个人认为,处罚书中按法列明,如自行缴纳可不追加,如不缴纳送法院***制执行时法院可代为裁定执行,

群友19 10:33

@群友18是否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

群友20 10:35

处罚权和执行权怎么区分?

群友18 10:35

@群友19你在处罚书中列明可以,最后法院裁定

群友20 10:35

没有执行权就不要谈处罚

群友5 10:35

@群友18不是这个概念

群友18 10:36

难道法院沒有这个权力吗?

群友18 10:36

法学教授回答

群友5 10:37

法院是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

群友5 10:38

***制 ***

群友11 10:39

行政机关自行有***制执行权力,自己执行。如果没有***制执行权力申请法院执行。

群友11 10:40

加处罚,我个人认为是***制执行的一种体现。目的是为了执行决定

群友11 10:41

***制法里面好像说过的

群友11 10:42

***制执行的目的

群友11 10:44

没在一个频道上[偷笑]

群友21 10:44

我们申请法院***制执行时,都加处罚款了,但是法院直接把加处罚款给pass了,本金也没信了[偷笑]

群友8 16:05

加处罚款作为行政执行罚的一种方式,首先必须遵循《行政***制法》第四章第一节所规定的行政***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其次必须遵循《行政***制法》第四章第二节为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所设定的特别程序。综合上述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加处罚款的整个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基础决定。基础决定相对于执行决定而言,系指行政机关最先作出的确定当事人原始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如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或者交纳税费决定。根据《行政***制法》第34[45]规定,加处罚款以基础决定的作出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该决定为前提。所以,行政机关不作出基础决定的,不得直接进入***制执行程序。第二,事先催告。根据《行政***制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基础决定所规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听取意见。根据《行政***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纳。第四,加处罚款决定。根据《行政***制法》第37条和第45条规定,经催告、听取意见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执行罚决定。这一决定属于执行决定,与基础决定不同,它是有关执行基础决定的决定。该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加处罚款的标准;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五,再次催告。根据《行政***制法》第46条规定:加处罚款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超过30日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再行催告一次。第六,***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后,当事人超过30日仍不履行并经行政机关再次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制执行,无***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这时的执行,基础决定和执行决定的义务一并执行。

群友8 16:06

作为执行罚,环境监察机构应该无权作出。

群友20 16:07

@群友8  这个说法能接受

群友5 16:09

@群友8  执行罚跟环境监察机构无关。

群友1 16:12

[***]

群友8 16:14

抄来的,哈哈

群友8 16:15

胡建淼老师的一篇文章系统梳理过这个问题,我昨天群里发过链接的

群友5 16:17

[握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