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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9-22 17:23:39 阅读()作者:147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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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培训资料第一部分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掌握的主要程序【词条解释】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活动方式和步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的不利决定,影响相对人的权益,为使其合法、公正,有必要在程序上予以保障。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对此加以规定,如美国、德国等,并十分***调在作出处罚裁决前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等。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尚无国家统一规定,有关的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以及部委、省市自行制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无论怎么制定的,都是在说明一点:行政处罚程序一经法律规定即为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的,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管辖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将管辖明确为: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3.共同管辖4.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其适用条件分别是:地域管辖条件: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级别管辖适用: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指定管辖适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该违法案件无管辖权的,为保证该案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二、回避程序回避定义: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回避的适用条件:(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送达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送达是执法部门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执法部门应当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送达执法文书。即: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由行政相对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决定 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行政相对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相对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1)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无论有没有发现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书面记录。(2)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身和财产安全,即相对**身和财产安全、检查现   场其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执法人员自身安全。五、证据保存登记程序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文字描述:(1)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 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3) 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六、行政***制措施程序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制措施是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制措施。文字描述:(1)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 通知当事人到场(4) 当场告知当事人***取行政***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7) 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制措施决定书。(8) 行政机关***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制措施决定书, 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字描述:(1) 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2) 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3)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4) 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纳(6)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 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7) 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8)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八、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特别说明: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立案:(1) 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2)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3)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 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5) 适用普通程序(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九、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 较大数额罚款(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十、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依照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人员范围法制审核人员可以由执法部门内部人员担任,也可以是执法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执法部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重大案件法制审核事项法制审核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5)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6)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7)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适用情形: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1) 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2) 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3)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十二、行政***制执行程序行政***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六十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十三、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具体计算可以按照“6+3” 原则。即决定书送达六个月以后,三个月以内申请***制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制执行费。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前,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送达催告书。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1) ***制执行申请书(2)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 当事人的意见及执法部门催告情况(4) 申请***制执行标的情况(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制执行申请、不予***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部分办案过程中的常见环节错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一支队伍管执法,在乡镇级行政区域内实施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除原有法定行政执法职能外,经综合评估,将基层迫切需要又能有效承接专业性不***的县级部门事项经省级赋权,交由乡镇(街道),以自己的主体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现赋权承接的执法事项,几乎涵盖了所有县级部门领域执法范畴,则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从业务知识、技术水平、执法经验,都需要在执法实战中历练,需要时间来积累,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以下错误:一、步骤缺失1、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突出表现在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此类问题在多个案卷中发生。2、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得加有“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签章;各种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有提供人的亲笔签名、盖章。二、顺序颠倒1、先调查后立案。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2、先核准后审核。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3、先签发后告知。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同时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签发,这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三、送达方式错误案评中发现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在送达方式方面错误。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选择哪种送达方式是有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取公告送达更有严格规定,执法送达时不可随意性,任意减化程序。四、期限违法禁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无届满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几点:(1)执法人员不得对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错误。不允许将期间开始之日(告知书送达、交邮或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日的,应当给以顺延一天。(2)针对当事人主动要求尽早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也不准违反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必须在卷宗材料中附相关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听证权除外)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3)执法人员不得只为加***办案效率,而忽视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五、有形无实1、行政处罚告知内容错误、不完整。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几点:(1)事实部分告知完整。事实应当包括五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种违法行为、何种危害后果。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时应当详细写清上述几个要素。同时要求注意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必须少于或等于处罚告知书的具体告知内容,如切实需要增加处罚内容,必须重新下达处罚告知书,以防止告知不全现象的发生,有效的保障行政处罚相对方应享有的权利。(2)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正确。主要是: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如不得以《土地法》、《规划法》等简称书写形式代替法律法规全称。适用的条款要求具体,不得只以“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多部法律、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时,告知时不得仅就其中的部分法律规范、部分条款进行告知,应当就所有处罚依据完整告知。2、案件讨论形式化在案件中突出表现的是对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笼统记录成为“经全体讨论同意——”等主要结果,而不详细记录讨论的整个过程和各案件研究人员的具体意见。3、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一。个别案卷中出现执法人员与案件核审人员合一,有些案卷从头至尾是一个人签字,明显地存在案卷造***现象。4、诉权告知错误。(1)告知当事人行使诉权途径错误。如: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告知也可向法院起诉;对属复议前置的,却告知也可向法院起诉。(2)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错误。如:执法人员习惯性地按照《行政复议法》出台前的写法把期限写成15日;使用《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将文书中的15日更正过来。(3)告知起诉的期限错误。主要是在单行法对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时应当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得适用《行政诉讼法》三个月的规定;而且不得把三个月写成90天。(4)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在一份处罚决定中分别依据多部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不同应当分别告知。六、证据不全(1)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并注明送达时间;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有讨论记录作为证据;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2)证据是行政处罚作出的主要依据。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各类涉案证据必须做到相互映证,以形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性。(3)案件证据应充分,取证应完整。突出表现在不得把当事人的陈述或询问笔录作为唯一处罚证据,应当收集其它相关证据与此互相支持。七、依据不准案评中发生的常见情况是:1、效力层次区别。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严格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严格遵守文件的运用范围,严把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但应注意可以转致于法律法规上加以运用。2、法律、法规更替。办案人员应密切注意新法运用,禁止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以有效的保障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八、案卷不规范制卷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案卷装订必须三孔一线.案件装订要求三孔一线,线绳距离长达 18CM,要求卷宗前部三孔一线不得粘贴而卷宗底部绳结必须粘贴,并在两头加盖公章或骑缝章.2、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多是指各种执法文书用纸要求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标题、字体用二号小标宋体,其余部分用三号仿宋字。3、处罚决定书不要求设立案件类型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的打印排列要注意美观、整齐、分清层次,落款必须加行政机关公章。4、案件卷宗材料不规范。案卷应按照58号规定的材料顺序整理装订,法律文书禁止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应放入副卷的材料不得装进正卷,纸张大小应统一等。九、其他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一些重要的事项务必严格遵守:1、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在行政处罚中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2、执行罚缴分离不到位。按规定案卷中应有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款收据复印件,并且应由代收银行出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收款员章。但在不少案卷中或者没有代收款收据(复印件),或者没有银行、收款员盖章。3、行政职权的化分。应当注意在现阶段对市场的监管职能是由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能进行的,要注意不能超越职能权限进行执法。4、主体确认。例如:对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处罚主体存在不同意见。在办案中应当客观的看待,主要看它是否**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并依法定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同时注意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非公务员不得作为案件调查人员,在案卷材料中签字。5、行政***制措施的运用。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下才可以进行,例如:应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考虑对其行为制裁的适度。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不能收取保证金。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事项:(1)案件调查取证情况。(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适用法律规定。(5)处罚建议意见五个部分。同时注意案件终结报告与处罚决定书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严格的区别,不能简单雷同,相互成为一种翻版。7、《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第三部分如何理解和避免程序违法?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实体法规范,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违反实体法的构成实体违法,同理,违反程序法的便构成程序违法。我们既要防止和避免实体违法,同样应当避免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正当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并要求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法定步骤缺省。这是指行政行为并未遵循或者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该经过的程序环节不经过,缺少或者省略了一定的程序环节。如在行政处罚之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二是法定步骤颠倒。指行政行为虽然经过了所有的法定程序环节,并没有省略或遗漏任何程序环节,但它颠倒了程序上的顺序。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7 条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集体讨论决定应当是在“调查终结”之后,正式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之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在正式决定作出之后才进行集体讨论,这都属于法定步骤的颠倒。三是增设程序义务。这是指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为自己增加程序义务,但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为当事人增加程序义务。比如,要求交纳保证金,就属于为当事人增设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违反法定时限。法定时限是指法律所设定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完成的时间要求。我国有关法律设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还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等等,行政机关超出这些期限作出行政行为就属于程序违法。还有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超过追诉时效对当事人追究责任,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36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规定追诉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责任的,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五是违反法定形式。凡行政行为都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和默示形式。当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有特别要求时,行政行为必须以这一形式作出,这种行政行为称为“要式行为”。“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一种情形。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拒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就属于违反法定形式。六是违反行政管辖规则。行政管辖是指一个行政机关与另一个行政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事务、作出行政决定的分工关系,它构成行**限的一部分。职权法定与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权限。违反法定权限构成越权行为。越权行为中的超越行政主管权、行政决定权属于实体违法,但超越管辖权限的,则属于程序违法。如行政处罚法第 22 条、第 23 条。七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在上述六种情形之外,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中的义务,或者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换句话说,只要违反程序法的其他具体要求的,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比如,该回避的没有回避。程序违法除了违反法定程序,还包括违反正当程序。违反正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正当性”要求可以来自法条的规定,也可来自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以及人类文明价值观念。第一,执法主体未在执法中告知身份、出示证件的。第二,不事先告知、听取意见和提供听证机会的。第三,作出不利决定不说明理由的。第四,为当事人申请权利或履行义务设定不合理的期限的。第五,对行为结果不通知或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的,或在行为时必须通知有关人在场而不通知在场的。第六,不当接触或利害关系人不回避的。第七,不提供或者不告知事后救济权利的。第八,程序无法继续而导致相对人行为无法进行的。第九,在程序中对妇女儿童要给予应有的尊重而没有尊重的。第十,禁止或限制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由于法定程序以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正当程序以是否符合“正当性”为标准,这就使得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复合性和差异性。一般而言,违反法定程序的也同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因为大多法定程序是符合正当性标准的,大多正当程序也已法定化。但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一定违反正当程序,违反正当程序的也未必违反法定程序。因为目前尚未做到所有正当程序要求都写进了法律,以及所有法定程序都符合了正当性标准。为此,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必须这样处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就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这才审查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这就是说,违反法定程序,被限定在法定程序范围内;违反正当程序,则只在法定程序以外才有可能存在。无论违反法定程序还是违反正当程序,都是一种程序违法,其法律后果可能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还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四部分 执法文书的填写解析(略)声明:文章由黑龙江牛树明供稿,内容来源自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