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6582019

当前位置: 首页 > POS机产品 > 中付POS机

关于「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18个审查要点

发布于 2023-09-22 17:32:44 阅读()作者:147小编

POS机免费领取申请

已有9352成功领取POS机

姓名 *

手机号码 *

地址 *

详细地址 *

编者按:

价款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律师不仅要考虑合同正常履行应该支付多少钱,也应当考虑合同未正常履行或出现其他情形时应该支付多少钱。

本文从“微观--合同条款”的角度,就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与**等条款给出相关的起草审查建议。

-1-

关于价款

1.价款条款(含报酬、费用,以下统称价款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该做到尽可能完备。

换言之,相对于其他条款,律师对价款条款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确保其无问题。而且几乎对所有的合同,价款条款都是最重要的。

2.价款条款的目的:确认到底支付多少钱?

这个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小问题:

(1)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应该支付多少钱?

(2)如果合同不正常履行或者可能有多种情形,则各种情形下应该支付多少钱?

价款条款就是为了确保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清楚明确的;普通人都会想到第一个问题,而律师还要专门考虑一下第二个问题,尽可能确保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清楚的。

3.为了明确价款,大概有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1)固定总价。

现实生活中,多数的情况下可***用这种方式。

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确定单价,最好同时列出单价。列明单价的目的主要是在合同部分履行(包括部分退货、部分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可作为结算依据。

不过如果单价与总价可能有冲突,就不一定要列明单价了,或者应明确究竟是以哪个为准。例如,房屋租赁中,既明确了租金每月为8万元(总价),又说明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价,则究竟是以单价为准还是以总价为准?对方有可能重新测量面积而要求降低总价(如果发现面积其实比之前估计的大,对方就未必会说明)。这种情形下就可以不再列单价了。

如果不能列单价(就是一个总的价格),最好专门约定:如果合同提前解除、部分履行的情况下,费用如何结算(有可能是写在违约救济条款之中)。

(2)固定单价。

以实际结算数量来确定总价。这意味着不仅需要有一个确认数量的过程,往往涉及指定一个负责收货或验收的人员,还需要一个准确的计算公式(计费公式),尤其在一些复杂的合同中,合同费用不仅包括标的费用,还包括其他费用;不仅包括价款汇总的计算过程,还包括价款扣减的情形。如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间的***购合同,不仅涉及进货单价及数量,还涉及相应返点计算公式,也包括优惠折扣阶段的商品差价补偿、毛利补偿等计算。

(3)暂定单价与总价,单价与总价都可能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确保双方具体确认价格的流程是清晰的、安全的。以工程项目中的签证为典型,应确认各方签证的负责人及时对账。其次,应当提前约定单价及总价的计费标准变化情形。如在钢材购销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钢材价格以中钢网的钢铁信息价为准,则其中的计费标准是随时变化的,可明确约定为以订单发出之日的信息价为准或以约定的交货日的价格为准。

4.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究竟包括哪些价格和费用,最好能以专门条款明确。

实务中需要考虑的是:

(1)实物类买卖,要考虑是否包括: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装卸费用

保管费用(可能约定超过一定保管时间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费用)

报关费用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应该包括)

设备设施物资成本(一般情况下会包括)

差旅费(可以约定包括在内,即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也有的会约定包括具体范围或标准内的差旅费,超出范围或标准的则需要另外报销)

文印制作费用(工作文档可能限定一定份数,超出则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费用)

5.为避免错误,合同中主要的价款(如总价),可以用大小写同时标明。

6.从付款方角度,一般会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个“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含义类似于“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报销。”

7.一般而言,如果合同价款包括多种服务、多款货物的价格,能将合同价款列出明细,是有作用的。

特别是在合同部分履行、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有利于判定费用标准及赔偿标准。

价款明细可以列在合同价款条款中,如果内容较多,也可以将明细部分移出放在合同附件中。

-2-

关于付款方式

1.一般合同中应指定收款账号。

从付款方的角度,如果对方是通过非正式公司账号收款,如是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收款之类,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收款账号,否则存在风险。

从收款方的角度,指定收款账号也是有好处的。特别是担心己方现场负责人员可能会代收款发生风险时,应明确公司除指定账号收款之外,未指定其他人(包括现场负责人员)收款。

相关条款:2591 限制收款方式 

本合同中涉及的款项,应向收款方的单位账户付款,收款方未授权任何个人、单位(包括收款方的员工、现场服务人员、管理人员与关联单位)以收款方名义收款;收款方人员如表示可自行收款或提供其它收款方式均为无效。如付款方通过非收款方单位账户的其它方式付款,仍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造成的损失由付款方自行承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收款方事后认可除外。

相关条款:2581 指定收款账号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    账号:    **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如果是通过正式公司账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不再要求开具收据。

2.付款方式(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从付款方的角度,争取后付款或分期付款是有必要的。如果某些交易先付全款不合常理,律师应主动向当事人建议改为后付款或分期付款,这样可以降低风险。

如果是分期付款,应该明确每一期付款的前提条件。

如果是分期付款,则第一期有可能同时作为定金,如果是则应予明确,而往往最后一期款是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再支付,即作为质保金。

分期付款与“双扣合原则”相关,就是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为交互履行的模式,彼此都能控制风险,避免合同被单方控制。

例如,某《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为:预付20%—工厂验收—付20%——交货+验收—付25%—安装、试运行并验收—付25%—质保期满—付余款10%。

3.“背靠背”条款可以使用,但有可能无效。

“背靠背”条款是指,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其获得在其他合同中第三方的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之前提条件的条款。也就是“先收款,后付款”。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收到客户支付的设备款项后10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款,客户支付货款前,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买方收到客户支付的设备款项后10日内,向卖方支付设备款,客户支付货款前,买方有权拒绝付款;但如设备交付2月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论客户是否向买方付款,卖方均有权要求买方立即付清货款”。上述两项约定,是国外“背靠背”条款常见的两种体现方式,第一种一般被称为“pay-if-paid”,第二种一般被称为“pay-when-paid”。

这种条款在实务判例中,有时会被认定无效,或者在付款义务方有过错、怠于行使权利时被法院认定仍应付款。【1】

如果涉及到背靠背条款,双方可以在下列模式中进行选择、谈判(按照对收款方的有利程度排列)

(1)没有背靠背条款,只有正常付款时间、正常付款条件约定。

这对收款方来说当然是最好的。

(2)“pay-when-paid”条款,即有一个最晚付款期限。

这对收款方来说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

(3)“pay-if-paid”,在例外条件、比例方面有特殊约定。

例如:付款义务方原因导致客户未付款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此时需要具体明确哪些属于付款义务方原因。

有的会作出类似约定:因第三方及不可抗力导致未付款的,按一定比例支付。这就等于是双方分担风险。

(4)一般的“pay-if-paid”条款。——这对付款义务方最有利,对收款方风险最大,收款方有可能颗粒无收。

从付款义务方的角度应注意:“背靠背”条款(特别是“pay-if-paid”)直接影响收款方的最关键利益“是否能拿到钱”,因此最好以特别的字体、符号或颜色予以特别标识并说明,避免因为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影响条款效力;相关第三方的付款条件尽量向收款方披露,可以作为双方合同的附件(例如把付款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作为付款方与收款方合同的附件),以避免收款方不认可付款义务方与第三方约定的付款条件。

-3-

关于**与税务负担

1.开具**是法定义务,约定不开**是无效的。

但是另一方面,约定开具**产生的税款由哪一方来承担(俗称“包税条款”),这是有效的。【2】例如,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要求提供**,则出租人应配合开具**,但由此导致出租人承担的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如果收款方是自然人,应明确向自然人支付的费用是否为税后。

如未明确则应为税前,付款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不低,如果未明确约定,双方可能会因此产生争议。

对于收款人(自然人)一方来说,如果是税后则更是必须列明。必须认识到,实务当中由于税务方面的不合法做法太多,实务中个人作为收取报酬一方时,个人往往认为约定的报酬标准就是“到手的、净得的收入”,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此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税前”或是“税后”。

3.合同中明确收款方应开具**是有必要的。

虽然开**是法定义务,但考虑到实务中仍有大量交易不开**,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因此合同中明确收款方应开具**仍然是有必要的(进一步明确**性质更好)。

如果双方本意是不开**,则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不开**,只能约定如付款方要求开**时,由付款方承担税负。(注意不开**逃避交税义务的做法是违法的)

4.从付款一方的角度,可以明确约定先开**后付款。

不少判例支持该约定,【3】也有部分判例认为即使有此约定,对方未开**时仍可直接判决应该付款(开**的争议通过行政等其他方式解决)。【4】

从实务判例来看,认定“双方当事人将出具**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主流观点。

5.如果是长期的合同可以考虑约定不含税价格,因为税率可能会有波动。

或者可以明确约定税率和税金部分应根据法规政策相应调整。

综合判例来看,在未约定合同价款因税率变化而调整的情况下,仅约定总价、未说明含税与否(实际上也等于含税价),则不支持总价随税率调整;【5】如果约定含税价、税率和总价,是否可主张总价随税率调整而调整,存在争议。【6】

6.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如未明确为不含税价格,则应该理解为是含税价格。

7.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含税价格与含税价格,有利于降低印花税税负。

如合同中仅列明含税价格,则应该以含税价格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基数;如果同时列明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则以不含税价格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基数。

如合同中仅列明不含税价格,也是以不含税价格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基数,但这又会导致总价款不明,不宜***用。

随着企业经营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多的合同中***取了将不含税价、税率、含税价明确列明的方式,越是正规的、大型的企业越是如此,律师应予以注意。

8.不同项目的价款对应的税率可能不同,为此需要在合同中分别准确注明不同项目价款,而不能仅列明总价。

例如,电梯***购安装合同中,电梯设备价与电梯安装服务价对应的税率不同,就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电梯设备价、电梯安装服务价,这样电梯供应方可分别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和3%的税率。【7】

例如,租赁厂房或房屋时,水电费用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分开,这样在申报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更小,可以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否则水电费用要并入房产税的申报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多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税负。【8】

文中注释及说明:[1] 王群:“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效力分析及建议”,载于“观韬中茂律所”公众号,2018年10月18日发布。[2] 参见: “合同签订中,可以约定纳税承担人吗?”,微信公众号“华税”,2016年3月14日发布。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总第137期)。[3] 参见:“韩国日新织物株式会社与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金常焕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申字第1664号;“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179号;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044号;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申846号;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顺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4144号。[4] 参见: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2854号。[5] 参见:北京玛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善道凯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618号。[6] 其一,税率调整,总价不随之调整。参见“李江、方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201号。其二,税率调整,总价调整。参见“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5245号。[7] 关于合同控税的更多知识,可参见肖太寿:《合同控税理论与51个案例精解》,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年版。[8]  肖太寿:《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中国市场出版社2017年版,第188页。

今日推荐

律生学院“中国LPC”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招生简章

4类情形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民法典英文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版)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

【法律常识】民法典已实施,以后《离婚协议》该怎么写?(附模板)

技能培训 | 实务干货 | 法律招聘 | 法律资讯

长按识别上方二维码

关注律生学院

获取更多干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