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6582019

当前位置: 首页 > POS机产品 > 瑞银信pos机

查获携带POS机和非本人信用卡坐高铁非法套现200万元……注意刷卡套现风险太多

发布于 2023-09-19 13:41:47 阅读()作者:147小编

POS机免费领取申请

已有9352成功领取POS机

姓名 *

手机号码 *

地址 *

详细地址 *

查获携带POS机和非本人***坐高铁非法**200万元……注意刷卡**风险太多

查获携带POS机和非本人***坐高铁非法**200万元……注意刷卡**风险太多

北京商报讯(记者廖蒙)"有个POS机,POS机是刷卡用的。""带了吗?打开包。卡给我看一下。"一段简短的对话,揭开了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违规**案件。

3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上海静安官方微信号于3月25日披露,数日前上海铁路警方在虹桥站进站口执勤时,发现有一名男子眼神躲闪、形迹可疑,随即上前盘查。在检查中,民警从朱某背包内共发现7张***,并且这些***均非其本人办理。

据朱某交代,这两年他陆续向家人、朋友借了***,并私自办理POS机,在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时,便用购买的POS机刷卡**,同时还会将**出来的钱用作日常生活的消费。经警方进一步查询交易记录,朱某非法**总金额高达200万元人民币。目前,朱某因涉嫌妨害***管理罪已被上海铁路警方***取刑事***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就在半个月前(3月12日),吉林车站派出所民警同样在火车站安检口查获了一起涉及POS机**的案件。嫌疑人马某在安检时神情紧张,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在对其包裹进行检查时,发现大量***以及多台POS机,并立即对马某进行盘问。随后,民警在其携带的行李中发现一沓***以及记录*****金额的账本。

经民警现场清查,马某共携带他人***86张,POS机3台。而马某曾多次用自己手中的POS机帮助他人进行*****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成,86张***每个月合计可**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在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看来,两起案件中的嫌疑人所涉及的是典型的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这类操作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供个人***、主动参与**的持卡人,也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几年来移动支付发展迅速,POS机刷卡的使用场景有所减少,但不少"有心人士"则瞄准了**的"商机",利用手中的POS机违规**、甚至是向他人提供**通道,从中获利。在过往的调查中,记者也曾多次报道个人违规使用POS机的套路与危害,个人用户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资金损失。

而这类行为也在持续遭遇监管的重拳整治。一方面,能提供POS机的***收单支付机构频领罚单,被要求在商户准入方面***化管理;另一方面,利用POS机开展违法事宜的犯罪团伙也面临处罚。2023年以来,已有多地警方披露抓获通过POS机虚***交易套取资金犯罪团伙的相关信息,各类**团伙被逐一击破。

谈及利用POS机**的乱象,苏筱芮建议,持卡人在使用***进行日常消费时,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避免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使用自有***时,要严格遵守发卡机构要求,不对外租借、转让***,更不能参与非法**。

"持卡人还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和身份信息,在遇到资金困难冷静处理,不相信‘养卡’或者‘代为还款’等广告宣传,切勿将个人身份信息、***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以免遭受财产损失。"苏筱芮补充道。

上海警方同样***调,***非法**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各商户及POS机持有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通过POS机进行虚***交易、套取资金。同时,***持有人也要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不转借他人使用,也不能冒用他人***,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利用POS终端机非法**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非法**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过程中存在为自己**、“拆东墙补西墙”式**、无偿租用给他人**、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在某张***还款日到期前,***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行为制造的虚***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2250万元,造成***交易总量的虚***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归还前次**的情形,**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其**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非法**有什么后果

你好,如果收到了此类短信提醒的话,很有可能是你的刷卡消费行为,触发了银行的风控系统,这种情况下,最好最近规范刷卡,适当参与银行的各项活动,争取解除银行风控

被怀疑**通常会被银行降低额度或者是冻结,被冻结之后持卡人想要解冻的话,就需要打印出近段时间的消费明细,把明细交给银行审查来证明***并没有**或是盗刷,银行审核通过就会给这张***进行解冻。

拓展资料:

一:**,是一种经济术语,是指利用不同市场中同一种产品或是接近等同的产品价格之间的细微差别获利。

二:非法**一般是指用违法或虚***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在中国银联的《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对**行为的定义是: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三:空卡**

空卡**其实也是一种使用***套取现金的方法,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空卡**。

常规的*****是指持卡人通过很多**公司或其他机构将您的***本身的***额度内的金额全额刷卡刷出来,然后刷卡方当即给你现金,这种方法**需要收取1.5-3%不等的手续费。

而空卡**则是在您的***信用额度用完的情况下从***中套取现金,套取的金额可以是您的信用额度的数倍。这种**完成起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只有少数银行的***可以空卡**,而且手续费用也比较高,最高的达到25%,低的也有15%左右。通常是**中介带你去苏宁电器或国美等一些商家购买电器,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刷卡买单。然后中介给你现金并收取手续费,至于买出来的商品,中介又会通过某些手段退回给商场。

商户**200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用POSE机**金额累积100万,即可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100万一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os机刷*****是犯罪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会去办***,***的要求也不知很高,只要一张***就可以了,但是却出现越来越多pos机**的行为,POS机**实质上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他们擅自将***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资金用途。那么这样的行为构成违法吗?接下来就由法律网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用pos机**违法吗

用pos机**是违法的,但是小额**的话,银行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只会***取止付、冻结账户、降低***额度等措施。

如果你进行大额**,对银行造成了损失,银行会把你告上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进行**的,若情节严重,将处以非法经营罪。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防范***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消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呢

1.用跳码的POS机刷卡,跳到公益类商户,发卡行赚不到了,最终会导致降额、封卡。

2.大额**,经常一次性刷爆***。

3.经常在非正常营业时间刷卡,一般来说,正常营业时间为9:00-22:00。

4.经常在同一商户大额刷卡。

其实,银行如果认定你有**行为,或者怀疑你有**行为,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前提下,对你***取的行动是降额或者封卡,如果对银行构成了重大金融损失,会有相应的法津法规来处理。

三、经营方式:

一是专门实施POS机**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在开展正常的销售经营活动的同时,实施POS机**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在改造的车辆上实施POS机**的非法经营行为。

商家收入?如果***持卡人与商户协商,用户先刷卡,商户返还现金给持卡人,同时商户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就是通常说的***非法**。而对于用POS机**的商家来说,通常会收取刷卡总额3%的手续费。这其中1%是**收费,2%是代还款收费。如果一年POS机交易流水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那么商家就可以坐拥30万元的收入。

*****违法吗?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首先,*****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

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大量的**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扩展资料

*****行为的分类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交易,将***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

四是小额免手续费**,方法是在某些商场或其他可以刷卡消费的地方,持卡人结账时使用现金付清,而收银员会先收现金待客人走后用自己的***刷出对应的消费,从而达到小额**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