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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避免的风险:代收款协议

发布于 2023-09-23 15:59:36 阅读()作者:147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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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些代收款的三方协议模板,收到资料的人,心里还非常高兴,觉得可以套用了。

作为一个财税顾问,我想告诉你,代收款风险大,公司不要付款给开票方以外的单位。

建议收藏这篇内容,发给你们的***购、供应商、公司老板等。

风险有以下两点:

1、进项税不能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 购买货物或者劳务,你们支付款项给到的单位要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2、**不能报销使用;

**管理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有规定,收款方要向付款方开票,支付款项时要向收款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代收款情况下,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不符合**管理办法。

对于支付单位,你们要付款给提供销售的开票单位,他们再转给其他单位,我们给合作单位提供方便是在合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我举一个类似情况的例子,希望给大家一个参考。

比方说,你们公司是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记账,同时也是他们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哪些情况是可以的,哪些情况不可以呢?

不能接受情况:

1)公司付款给记账公司审计费,**是事务所直接开给公司的,不是开给记账公司。

2)公司付款给记账公司财务费,记账公司要你们把款项支付给他们的关联公司或个人。

可以接受的情况:

1)公司把审计费用支付给事务所,由事务所开票给公司。

1)公司年度服务费用中包括审计费,**是记账公司开给公司,审计费**是事务所直接开给记账公司,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三方签署的,记账公司委托事务所给**单位提供审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是否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员工个人,代支付款项给记账的公司呢?个人认为小额零星支出是可以的。

想想你在外面买东西,支付款项开**到公司报销,就是这样的原理。

如果金额比较大,从内控管理和税务风险角度看,不建议代付款。

先借款到公司,再从公司支付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开票单位。这样清楚,事前控制风险比事后解释会更好。

写在最后

很多时候大家没有这方面意识,所以答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委托单位,如果了解后,可以直接拒绝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希望我的内容,给你的实际工作带来帮助。欢迎联系李老师,给贵公司提供更多的实用财税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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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